(2017)川190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宋元春与被执行人苟勇、李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元春,苟勇,李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宋元春,男,生于1962年2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江新市街。被执行人:苟勇,男,生于1968年5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大东内街。被执行人:李岳,女,生于1979年11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大东内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元春与被执行人苟勇、李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苟勇、李岳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12楼1202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苟勇、李岳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某街X号1栋12楼1202号(建筑面积为84.74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号,土地使用证号:武国用【2011】第XXXX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限被执行人苟勇、李岳三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到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净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