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赵月辉犯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404号被执行人赵月辉,女,1976年5月1日出生。赵月辉犯诈骗罪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判处没收被执行人赵月辉个人全部财产;在案冻结段秀珍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户×××)、赵月辉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及利息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在案扣押白色捷豹汽车(车牌号×××)变价后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责令被执行人赵月辉继续退赔犯罪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月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四百万元。二、划拨段秀珍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户×××)、赵月辉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及利息。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月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白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梦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