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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程彩霞与郜福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彩霞,郜福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3006号原告:程彩霞,女,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郜福合,男,1954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程彩霞与被告郜福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彩霞及被告郜福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彩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8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整,月息2分,并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据。2016年,因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多次催还,被告陆续偿还原告借款21000元,现被告下欠原告3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至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郜福合辩称,借款属实,借条系被告本人所写,但是因被告妻子住院花销大,被告现在无偿还能力。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8日,被告郜福合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程彩霞借款60000元整,约定月息2分,并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现金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按每月二分计息郜福合2015年10月28日”。借款后,经原告程彩霞催还,被告郜福合陆续向原告偿还借款21000元,现被告郜福合下欠原告程彩霞39000元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吕怀修欠原告程彩霞借款人民币39000元未还,事实清楚,有原告程彩霞提交的借条为证,且被告郜福合对原告诉请当庭表示认可,被告郜福合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程彩霞要求被告郜福合偿还借款3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原告程彩霞要求被告郜福合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借款利息应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10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郜福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程彩霞借款3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郜福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振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