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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93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潘锋与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锋,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93民初107号原告:潘锋,男,住青海省茫崖花土沟镇。委托代理人:程永凯,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涛,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环城路南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059127022Y。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710587504P。负责人:张维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潘锋诉被告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潘锋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锋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锋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青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运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