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艾威亚洲毛里求斯有限公司、天津美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威亚洲毛里求斯有限公司,天津美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美通家居基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527号申请执行人艾威亚洲毛里求斯有限公司(AvenueAsiaMauritusLimted),住所地C/OCico(Maurius)Ltd,9thFloor,MedineMews,LaChausseeStreet,Port-Louis,Mauritius。负责人Markharris(马克哈里斯)。被执行人天津美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15号。法定代表人邱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美通家居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花园二层。法定代表人邱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艾威亚洲毛里求斯有限公司(AvenueAsiaMauritusLimted)与被执行人天津美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美通家居基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1年9月11日作出的(2001)二中经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1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1)二中经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宝生审判员 刘津生审判员 周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