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1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陈龙友与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友,陈刚,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4353号原告:陈龙友,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晞,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徐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兵,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龙友与被告陈刚、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友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龙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