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晓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096号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琴川家园物业用房内。法定代表人:管根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良,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丰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钱晓东,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