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余与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余,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梁余。被执行人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甲伟,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余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60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梁余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114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12000.00元(含违约金11430.00元、迟延履行利息419.00元、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8元、执行费73.00元),扣除执行费73.00元后的案件执行款11927.0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余。至此,本次申请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4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