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重庆华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吴佳珍周刚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华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佳音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佳珍,周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214号申请人重庆华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4楼4号。法定代表人高小琼。被申请人重庆市佳音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西路245号。法定代表人邓军。被申请人吴佳珍,女,汉族,1964年5月8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周刚,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重庆华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佳音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佳珍、周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自愿用其名下位于武隆县××镇××路109号第2层71、72、73、74号房屋、位于武隆县××镇××路109号第1层62、63、64、65、66号房屋、位于武隆县××镇××路109号第2层81、82、83号房屋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华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开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