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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任天赐与高超、梁小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天赐,高超,梁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337号原告:任天赐。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改。被告:高超。被告:梁小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原告任天赐与被告高超、梁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任天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天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任天赐负担。审判员  贾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薪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