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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蔡波与陈传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波,陈传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150号原告:蔡波,男,1991年5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陈传才,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洪山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波与被告陈传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蔡波负担。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