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蔡波与陈传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波,陈传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150号原告:蔡波,男,1991年5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陈传才,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洪山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波与被告陈传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蔡波负担。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