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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姜磊、倪兴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磊,倪兴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28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磊,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辩护人雷振清,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倪兴炎,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辩护人包昊,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公诉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磊、倪兴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7日至同月14日期间,被告人姜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倪兴炎至本市徐汇区居民小区,潜入他人住宅,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姜磊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除特别注明外,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0,000余元,倪兴炎盗窃财物共计价值1,300余元,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7日18时许,姜磊伙同倪兴炎至被害人苏某某(SUTINEN,菲律宾籍)位于本市南丹东路XXX弄莱诗邸小区XXX号XXX室住处,以翻墙、螺丝刀撬门方式入室,窃得现金1,000元、1枚黄色戒指(价值32元)、若干外币等财物后逃逸。2、2016年11月14日18时许,姜磊伙同倪兴炎至被害人谢某位于本市番禺路XXX弄东方时空公寓XXX号XXX室住处,掰断厨房窗户防盗钢栅,潜入室内,窃得1串水晶项链挂坠(价值300元)等财物后逃逸。3、前述第2节盗窃得手后,姜磊旋即于当天19时许,至被害人吴某某位于本市汇站街XXX弄XXX号XXX室住处,翻阳台潜入室内,窃得财富金条、中国黄金金条、熊猫金币、金碗、其他金币、转运珠各1组,老庙黄金金条、龙腾盛世金条各1根,金算盘、长命富贵吊坠、熊猫纪念币各1只,合成立方氧化锆戒指、黄色玉石印章、白色象牙印章、红色鼻烟壶、白色挂坠各1个,标有“FOSSIL”字样手表、TagHeuer牌手表、浪琴牌手表各1块,以及港币1张(面额100元)等财物后逃逸,上述财物共计价值179,000余元。2016年11月30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在本市抓获被告人姜磊、倪兴炎,并从二人处查扣到手表、挂件等涉案财物及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从他人处调取到金条、金币等涉案财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被害人吴某某发还了部分涉案财物。被告人倪兴炎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涉案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磊、倪兴炎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姜磊、倪兴炎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倪兴炎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姜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倪兴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姜磊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姜磊在法庭审理阶段自愿认罪,涉案大部分赃物已被追缴,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倪兴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倪兴炎有坦白情节,其犯罪数额不多,被盗财物已被追缴,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至同月14日期间,被告人姜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倪兴炎至本市徐汇区居民小区入户盗窃,其中,姜磊盗窃财物共计价值180,000余元,倪兴炎盗窃财物共计价值1,3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姜磊伙同被告人倪兴炎采用翻墙、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本市南丹东路XXX弄莱诗邸小区XXX号XXX室,窃得被害人苏某某(SUTINEN,菲律宾籍)的1枚黄色戒指(价值32元)及现金1,000元等财物后逃逸。2、2016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倪兴炎、姜磊事先商量后至本市番禺路XXX弄东方时空公寓,采用掰断厨房窗户防盗钢栅的方式进入该公寓XXX号XXX室,窃得被害人谢某的1串水晶项链挂坠(价值300元)等财物后逃逸。3、2016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姜磊采用翻阳台的方式进入本市汇站街XXX弄XXX号XXX室,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的财富金条、中国黄金金条、熊猫金币、金碗、其他金币、转运珠各1组,老庙黄金金条、龙腾盛世金条各1根,金算盘、长命富贵吊坠、熊猫纪念币各1只,合成立方氧化锆戒指、黄色玉石印章、白色象牙印章、红色鼻烟壶、白色挂坠各1个,标有“FOSSIL”字样手表、TagHeuer牌手表、浪琴牌手表各1块(上述财物共计价值179,000余元)以及港币1张(面额100元),后逃逸。事后,姜磊将上述赃物予以销赃,得款120,000余元。2016年11月30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在本市抓获被告人姜磊、倪兴炎,并从二人处查扣到涉案手表、挂件等被盗物品、现金600余元及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另从他人处调取到涉案金条、金币等被盗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被害人吴某某发还了部分涉案财物。倪兴炎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姜磊到案后拒不认罪,后在法庭审理阶段,交代了涉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笔录、调取清单、发还清单、赃证物品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张某1、张某2、朱某某、黄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苏某某、谢某、吴某某的陈述、足迹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姜磊、倪兴炎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倪兴炎,入户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姜磊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80,000余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倪兴炎二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300余元,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姜磊、倪兴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倪兴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磊到案后未能供述主要罪行,但鉴于其在法庭审理阶段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及部分赃款已被追缴,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28年5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倪兴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已追缴的赃款赃物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姜磊、倪兴炎继续退赔;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戚 俊人民陪审员  张建黎人民陪审员  崔超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