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8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国良与吴利芬、陆海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良,吴利芬,陆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437号申请人徐国良,男,被执行人吴利芬,女,被执行人陆海红,男,原告徐国良与被告吴利芬、陆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7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因被告吴利芬、陆海红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国良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4753.00元,执行费6871.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一、截止于2017年5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456753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起每月8日前给付申请人6000元,直至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分期还款协议,法院将按相关规定处理。三、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申请人可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四、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执行分期付款协议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分期付款协议,申请人仍可就未受偿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92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严根荣审判员 陆明荣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庆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