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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邱琳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邱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邱琳,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邱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琳自动履行了本案标的1815.58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丁     一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雯     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