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6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健与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仕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695-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健,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黔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永兴镇龙家碾4组。法定代表人:刘旭雄。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健与被申请人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仕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川1802民初695号民事裁定,将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在25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将案外人潘跃辉所有的雅安市雨城区上坝路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查封期间由潘跃辉负责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但不得对该房行使出让、抵押等处分权利。罗健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罗健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在250,000元限额内的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潘跃辉所有的雅安市雨城区上坝路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漆喜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