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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克华、郑宝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华,郑宝东,张树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924号之一申请人:李克华,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申请人:郑宝东,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申请人:张树静,男,成年人,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申请人李克华与被申请人郑宝东、张树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津0117财保8号-1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郑宝东所有的冀B×××××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被申请人张树静所有的冀B×××××号沃德利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期限为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6日。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郑宝东已向本院提供3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宝东所有的冀B×××××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被申请人张树静所有的冀B×××××号沃德利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