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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董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62号原告:吴某,男,1985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女,1987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董文静,男,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系董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元,由原告吴某。审 判 长  刘耀勇审 判 员  裴忠朗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