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董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62号原告:吴某,男,1985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女,1987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董文静,男,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系董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元,由原告吴某。审 判 长 刘耀勇审 判 员 裴忠朗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