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唐永军与穆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永军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9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永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穆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朴学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筠,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唐永军因与被申请人穆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穆棱运输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终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永军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唐永军在穆棱运输公司改制期间始终未表示放弃购买股权,唐永军在公司改制前有风险抵押金1万元和并轨买断金8650元,一审认定唐永军因经济原因没有入股错误。唐永军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是针对整个闲置的197股股权的现状提出的,根据国家政策和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唐永军有优先购买权,原审未予支持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永军诉求之一为依法确认其认缴穆棱运输公司股权8股、出资8000元的优先购买权。唐永军再审中主张具有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穆棱运输公司改制时没有公开公司章程及回购闲置的197股股权。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本案穆棱运输公司并无出卖197股股份的意愿,唐永军的优先购买权无从发生。穆棱运输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其有自己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公司有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包括平衡公司各相关主体的利益、设定入股条件、决定是否转让股份或向谁转让等解决公司纠纷的权利。这也是公司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干预公司将其股份转让给唐永军。原审法院认为唐永军该项诉请不具有可诉性并无不当。公司章程在公司注册登记时就已向社会公开,可以查阅,案涉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载明“实行自愿入股”,唐永军在公司改制期间未作出自愿入股的意思表示,原审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永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懋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王晓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束远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