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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孔京红、马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京红,马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孔京红,女,1959年6月21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马然,女,1992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京红与被执行人马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孔京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红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