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秀峰与韩广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峰,韩广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302号原告:李秀峰,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李芳,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广松,男,1985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山水大道与二山路交会处果品批发市场4号楼。原告李秀峰诉被告韩广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峰撤回起诉。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