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甄建瑛与张生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建瑛,张生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3执171号申请人甄建瑛,男,1971年生,汉族,住涞水县。被执行人张生健,男,1969年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在执行甄建瑛与张生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生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冀0623民初字5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生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生健在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512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倪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