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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甄建瑛与张生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建瑛,张生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3执171号申请人甄建瑛,男,1971年生,汉族,住涞水县。被执行人张生健,男,1969年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在执行甄建瑛与张生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生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冀0623民初字5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生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生健在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512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倪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