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韩章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章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428号罪犯韩章明,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章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章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章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韩章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韩章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章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