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欣远诉被告靳选银、罗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欣远,靳选银,罗秀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077号原告:何欣远,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靳选银,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罗秀琼,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系被告靳选银之妻)。原告何欣远诉被告靳选银、罗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依法向原告何欣远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何欣远应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原告何欣远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欣远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忠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