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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任世有与项彩彩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世有,任建喜,项彩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2085号原告:任世有,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任建喜,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项彩彩,女,197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任世有与被告任建喜、项彩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世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建喜、项彩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世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21日,二被告在大保当田家圪台买房地基向原告欠款10万元,当时任建喜给原告立下欠条一张。但二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任建喜和项彩彩是夫妻,上述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家庭共同债务,故现原告将二被告起诉至法院。被告任建喜、项彩彩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被告任建喜和被告项彩彩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21日,被告任建喜因购买房地基欠原告10万元,故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之后,二被告再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任建喜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要求由被告任建喜偿还欠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项彩彩偿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任建喜、项彩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任世有欠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任世有、项彩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