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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桐乡市梧桐顺大货物装卸服务部与浙江创运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梧桐顺大货物装卸服务部,浙江创运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656号原告:桐乡市梧桐顺大货物装卸服务部,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康乐路58号经营者:张金宝。委托诉讼代理人:糜永芳,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系服务部员工。被告:浙江创运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大江东产业聚集区红十五路7777号3-101,3-102,3-103,3-105。负责人:金毅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汝伟、万骁腾,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桐乡市梧桐顺大货物装卸服务部诉被告浙江创运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桐乡市梧桐顺大货物装卸服务部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作出判决之前,原告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梧桐顺大货物装卸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原告桐乡市梧桐顺大货物装卸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吴红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俊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