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成林与杨银凡、杨铜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成林,杨银凡,杨铜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131号申请人:王成林,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杨银凡,男,汉族,1989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杨铜凡,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王成林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银凡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鱼塘村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裕安字第××号)价值4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银凡所有的皖N×××××奥迪牌Q5轿车价值1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铜凡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鱼塘村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裕安字第××号)价值3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铜凡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鱼塘村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裕安字第××号)价值2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王成林的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为期两年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成林提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银凡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鱼塘村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裕安字第××号)。查封期限两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杨银凡所有的皖N×××××奥迪牌Q5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杨铜凡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鱼塘村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裕安字第××号)。查封期限两年。四、查封被申请人杨铜凡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鱼塘村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裕安字第××号)。查封期限两年。以上四项查封财产的总价值以100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成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韦传奇二○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立婷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