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6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热电厂与武旭辉、山西省壶关县国新能源煤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热电厂,武旭辉,山西省壶关县国新能源煤炭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热电厂,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刘希彦,厂长。被执行人:武旭辉,男,汉族,山西省壶关县国新能源煤炭公司经理,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被执行人:山西省壶关县国新能源煤炭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法定代表人武旭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热电厂与被执行人武旭辉、山西省壶关县国新能源煤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2,891,735.35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张庚田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