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虎与牛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牛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2881号原告:张虎,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牛鹏,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原告张虎与被告牛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电脑款35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4日,被告牛鹏在原告处赊购价值4500元电脑一台,当时支付1000元后,下剩3500元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牛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4日,被告牛鹏从原告处购买价值4500元的电脑一台,在支付1000元后,下欠3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原则。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电脑并出具3500元欠条一张,应当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及时履行。被告在条据中虽未约定付款期限,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偿还欠款,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欠款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履行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脑款3500元,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期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法律赋予在庭审中享有相关权利的自动放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牛鹏偿付原告张虎电脑款35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牛鹏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萍书 记 员 苏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