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胜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46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胜,曾用名XX合,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兴仁县。2005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6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7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浙0784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胜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胜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胜撤回上诉。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刑初3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亮审 判 员 曹益军审 判 员 李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