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锡祥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锡祥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717号罪犯刘锡祥,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中二法刑二初第4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锡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刘锡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锡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6次;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锡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已履行财产刑,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审理罪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锡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苏文华审 判 员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