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梁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燕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3刑初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燕,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邯山分局职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捕前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吴爱民,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燕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利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燕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上旬,被告人梁燕为了偿还王某的高利贷款,出钱伪造了本市丛台区光明路太阳花酒店120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用于向高某(王某外甥女)借款50万元的抵押。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梁燕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燕于2016年7月上旬的一天,伪造了位于本市丛台区光明路太阳花酒店120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用于向高某(已殁)借款40万元的抵押。另查明,梁燕于2016年8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高某证明,2016年7月5日,在丛台区建新街3号楼1单元1号其母亲王佩华的棋牌室,梁燕以倒贷款为由将名下的太阳花酒店1201、1202办公用房的房产证作抵押借了其40万元,房产证是第二天给其的,以车辆抵押借了10万元,借款时其舅舅王某在场。后听王某说梁燕名下没有房产,其就到房管局找王某的熟人核实,发现梁燕提供的房产证是假的。高某提供的借条、房屋所有权证亦在卷佐证。2、证人王某证明,2016年7月10日,其听高某说,梁燕以太阳花酒店写字楼的房产证做抵押借了高某50万元,后梁燕一直不还高某钱,其让高某拿着梁燕提供的房产证到房管局找其熟人核实,发现是假的。3、梁燕抵押的邯房权证国字第××号房产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梁燕,登记时间2012年10月9日,房屋坐落丛台区光明路太阳花酒店1201号,印章为“邯郸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证书专用章”。4、邯郸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档案管理科及邯郸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证明,未查询到邯房权证国字第××号房产产权权属登记信息;“邯郸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证书专用章”已于2012年5月停用。5、被告人梁燕供述,为偿还王某借款,王某让其从他外甥女高某处借钱还债,2016年7月5日,其给高某写了10万元和40万元的借条。后王某让其把太阳花酒店的办公室做一个假房产证给高某做抵押,其就在路边电线杆上找了个做假证的电话,商量好200元的价钱后,其将房产证的信息发给了做假证的,大约7月8日其将假房产证给了高某,王某让其重新写了用房产做抵押借款40万元的借条。6、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民警张某、郑某证明,梁燕于2016年8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燕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查,梁燕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系国家机关证件,故指控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梁燕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燕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华审 判 员 刘 培代理审判员 黄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苑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