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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毅文与吴卫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毅文,吴卫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714号原告:罗毅文,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吴卫如,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罗毅文诉被告吴卫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7日,原告罗毅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毅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为223元(原告罗毅文已预交),由原告罗毅文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基审 判 员  何明伟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甄玉婷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