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毅文与吴卫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毅文,吴卫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714号原告:罗毅文,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吴卫如,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罗毅文诉被告吴卫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7日,原告罗毅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毅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为223元(原告罗毅文已预交),由原告罗毅文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基审 判 员 何明伟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甄玉婷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