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59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广州唐本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宁波本克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唐本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宁波本克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59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州唐本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燕岗路1号自编4号楼501室。法定代表人:唐裕越,采购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本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岐湖村。法定代表人:毛听儿。原告广州唐本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本克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35288.5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对其作出限制消费���。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情况,并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59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超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洁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