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桐赫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桐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刑初47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桐赫,男,住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熙彤、郭志超,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桐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帅、范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桐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间,被告人张桐赫在长春市二道区4次向其微信好友崔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得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700元。经鉴定,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张桐赫贩卖给崔某的甲基苯丙胺重量为1.9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6年9月8日长春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在被告人张桐赫租住的宏盛小区,检查出疑似冰毒5袋。经鉴定,其中4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共计为22.28克。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张桐赫犯贩卖毒品罪的书证、证人崔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张桐赫的供述与辩解笔录、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桐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桐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无异议,对事实辩称在其家中扣押的五袋毒品中重量为13.56克的是假毒品,要求重新鉴定等。辩护人刘熙彤、郭志超认为:对公安机关检查扣押的毒品应重新鉴定,对毒品应计算纯重量等。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9月5日间,被告人张桐赫通过微信联系,在长春市二道区3次向其微信好友崔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得款1000余元。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张桐赫在贩卖给崔某重量为1.92克甲基苯丙胺,得款700元后,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即,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张桐赫租住的宏盛小区,检查出疑似冰毒5袋。经鉴定,其中4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共计为22.28克;从崔某身上搜缴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总计贩卖甲基苯丙胺4次,共24.2克,得款1700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9月8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桐赫在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宏盛小区将毒品冰毒(两小袋1.92克)卖给吸毒人员崔某后,被长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四大队二中队侦查员抓获。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桐赫,男,1994年1月4日出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要件。3.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桐赫贩卖毒品一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19日决定立案侦查。4.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9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桐赫家里搜出塑料袋包装的白色颗粒状晶体疑似冰毒样品五小袋,分别是7.98克、13.56克、0.52克、1.13克(扣押时张桐赫已明确表示该袋不是毒品)、0.22克;在持有人崔某处扣押白色粉末晶体状毒品(冰毒)两小袋1.92克。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桐赫指认案发现场、毒品称重、微信转帐等记录。6.毒品移交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在被告人张桐赫住处扣押的毒品25.33克,于2016年9月21日移交给长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移交时已记载每袋的重量及从中提取的检验样品的重量,7.长春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8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桐赫在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宏盛小区北门将毒品冰毒(两小袋1.92克)卖给吸毒人员崔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据犯罪嫌疑人张桐赫供述曾先后五次将4.5克左右冰毒卖与吸毒人员崔某,获利共计两千元人民币。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依法进行搜查时发现毒品若干,经称重,张桐赫家中搜获的毒品重量为22.28克。(二)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桐赫的检查、讯问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张桐赫在公安机关接受检查称重、讯问的情况,程序合法。(三)鉴定意见1.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理化)字[2016]727号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从张桐赫住处缴获的疑似毒品经送检,从所送检材5袋中有4袋(22.2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1袋(1.13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理化)字[2016]726号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在崔某处搜缴张桐赫贩卖给其的疑似毒品(1.92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四)证人证言1.证人崔某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8月份我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人走茶凉”,因为聊的挺好,我和他就互加好友,在聊天的时候我知道他卖毒品,所以在8月上旬的一天我跟他在微信上谈好以每袋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一袋毒品冰毒,交易地点在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与经纬南路,我到了后他先让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把购买毒品冰毒的毒资400元人民币转给他,然后他就给了我一袋毒品冰毒。第二次购买冰毒是8月下旬,第三次是9月4日,这两次我每次都买了一袋毒品冰毒,冰毒的价格和购买的方式和第一次一样。9月8日被你们抓获时我是刚在他那以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袋毒品冰毒。(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桐赫供述:2016年8月中旬我在QQ好友“迷茫”那里买的毒品,当时买了12克,花了2500元人民币,毒品是通过快递邮寄到我指定的地址。一部分我吸食了,一部分卖了。卖给一个微信好友,名叫崔某(崔某)。2016年8月5日,崔某主动问我有没有冰毒出售,当时正好我手里有些冰毒,我就告诉他有,我们当时是在二道区吉林小学门口见的面,当时我卖给他大约有0.5克左右,他当时给我的是现金,总共收了他300元钱。第二次是8月9日中午的时候,在二道区福安街和经纬南路交汇点处又卖给了他1克冰毒,当时卖给他是400元钱,是微信转账,当时微信转给我700元钱,因为他要去银行取钱,我玩网络赌博需要往微信里存钱,所以我就让他给我微信多转了300元,见面后,我就将毒品和300元现金给了崔某。第三次8月16日是在福安街和经纬路交汇宏盛小区,这次卖给他冰毒1克,当时也是收了他400元,因为我之前在他那里借了50元钱,所以,这次见面后他就给我微信转了350元,我给了他1包冰毒。第四次是9月5日凌晨2点,也是在二道区宏盛小区见的面,这次卖给他的冰毒少,所以,只要了他200元钱,他因为没有现金打车,所以,微信上给我转了230元钱,我将一小包冰毒和30元现金交给了崔某。第五次就是今天(9月8日)16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与经纬路交汇处宏盛小区,我卖给他大约1.5克左右冰毒,我将两小包冰毒交给他之后,他通过微信的方式给我转帐的,转的是700元钱。交易完成之后,我准备去超市买东西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桐赫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桐赫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对部分搜缴在案的毒品重新鉴定、称重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桐赫被抓获搜缴毒品时,公安民警履行职责规范、程序合法、记载全面详实,故无须重新鉴定、称重,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桐赫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桐赫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桐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张桐赫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7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俊峰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