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苑中国王恒孙万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忠国,王恒,孙万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310号原告苑忠国,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国文,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恒,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被告孙万龙,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忠国与被告王恒、孙万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范忠国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忠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