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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苑中国王恒孙万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忠国,王恒,孙万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310号原告苑忠国,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国文,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恒,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被告孙万龙,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忠国与被告王恒、孙万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范忠国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忠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