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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4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南京田园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南京田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4157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田园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4980009-7,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1009号6幢。法定代表人:马建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南京田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4)江宁民初字第234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王辉与田园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5月4日解除;二、田园公司支付王辉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4日的生活费6029元;三、田园公司支付王辉经济补偿金4500元;上述第二、三项合计105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田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王辉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五、驳回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逾期田园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王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6年5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田园公司持有南京金夏实业有限公司5295万元的股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园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银行、车辆、房产等部门等未发现田园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王辉亦未提供田园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田园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辉,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王辉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田园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王辉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田园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田园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田园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王辉亦未提供田园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宁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开明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安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执 行 员  邹春军见习书记员  史久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