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再芬、蔡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再芬,蔡园,吴帮永,郑斌,王炯,张国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84号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高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何璞,系该合作联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红卫,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该社职工。被告:杨再芬,女,汉族,1972年3月22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蔡园,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吴帮永,男,布依族,1976年11月25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郑斌,男,汉族,1966年12月9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王炯,女,汉族,1976年1月5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被告:张国亮,男,汉族,1965年2月16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再芬、蔡园、吴帮永、郑斌、王炯、张国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杨再芬、蔡园、吴帮永、郑斌、王炯、张国亮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94元,由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陈 垒人民陪审员 韩 陆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