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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河南中星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齐旺旺、赵玉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星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齐旺旺,赵玉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464号原告河南中星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郑花路西与开元路南交叉口(河南汽车贸易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杨金融,总经理。被告齐旺旺,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被告赵玉静,女,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原告河南中星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旺旺、赵玉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原告河南中星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齐旺旺、赵玉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星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河南中星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凯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