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张中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张中霞,张建花,张中志,张中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重庆路北部新区社区委员会。负责人:张琳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中霞,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张建花,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中志,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张中虎,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中霞、张建华、张中志、张中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285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盖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