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荣健、罗卫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健,罗卫东,劳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77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健,男。申请执行人罗卫东,男。申请执行人劳和清,男。申请执行人李荣健与被执行人罗卫东、劳和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李荣健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货款52210元及违约金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15元、申请执行费767元。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罗卫东名下有车牌号为桂L×××××的本田牌摩托车一辆,但因找不到该摩托车,无法采取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阳民一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敏审 判 员 陆享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