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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宁刑申28号张某某: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6)宁刑终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我没有踢范某某,是范某某喝醉酒头部着地磕碰意外死亡的,公诉机关的指控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二审刑事裁定,依法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经查,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证实申诉人张某某在微型客车后排座位第一个下来朝从副驾驶位置下车的被害人范某某左腿部踢了一脚,致范某某倒地,范某某倒地后再无其他人接触的事实,与证人徐某某、金某某、杨某某、赫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医院住院病案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明申诉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范某某的死亡与张某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某某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故申诉人张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诉人张某某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