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02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3月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陕州区张村派出所取保候审。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7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任某酒后驾驶豫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路四小对面时,车辆驶入快车道与慢车道之间的隔离绿化带里,致车辆、绿化带植被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任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三门峡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任某赔偿三门峡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园林执法大队6000元并已实际履行,且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练某的证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谅解书、关于任某交通事故车辆损坏黄河路城市绿地内苗木并补栽苗木的补充协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被告人任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查证属实,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任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任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曾庆果人民陪审员  吕志强人民陪审员  杨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