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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树银、杨书亭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树银,杨书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树银,男,194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冀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书亭(曾用名杨树廷),男,194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霞,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树银因与被上诉人杨书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7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涉案房屋南屋三间权属认定事实不清,对杨心林是否曾用名杨庆春、杨青春、杨清春亦未核实。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7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树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伟烈审判员  杨海山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新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