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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393号原告:王某,女,194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陈某,女,1980年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蒋年友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年友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宫元刚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慧珺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