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9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朝斌与伍小露、冯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斌,伍小露,冯勇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9民初417号原告:王朝斌,男,1970年12月31日生,布依族,个体工商户,住长顺县。被告:伍小露,女,1989年0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顺县。被告:冯勇,男,汉族,教师,住长顺县。原告王朝斌诉被告伍小露、冯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朝斌以“被告伍小露已清偿欠款”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益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朝斌承担。审判员 梁文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权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