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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户县勇睿包装有限公司与张峰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县勇睿包装有限公司,张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981号原告:户县勇睿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志勇。委托代理人:满守军,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峰,男,成年,汉族,居民。原告户县勇睿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户县勇睿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县勇睿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户县勇睿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军社人民陪审员  孙海英人民陪审员  高蓓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冰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