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2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跃坤、梁淑香与洪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跃坤,梁淑香,洪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082号原告:胡跃坤,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原告:梁淑香,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洪立华,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跃坤、梁淑香诉被告洪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跃坤、梁淑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跃坤、梁淑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跃坤、梁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跃坤、梁淑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