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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3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克萍与魏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萍,魏英,黄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3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克萍,女,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魏英,女,汉族,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黄兢,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5民终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克萍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魏英、黄兢在银行有存款,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魏英在工行四川省宜宾莱茵支行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500000元(大写:五十万元整)至兴文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案款;账号:xxxxxxxxxxxxxxx;开户行:工行四川宜宾分行兴文支行);二、划拨被执行人黄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酒都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500000元(大写:五十万元整)至兴文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案款;账号:xxxxxxxxxxxxxx;开户行:工行四川宜宾分行兴文支行);三、划拨被执行人黄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500000元(大写:五十万元整)至兴文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案款;账号: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工行四川宜宾分行兴文支行);四、划拨被执行人黄兢在农行股份公司筠连淀水路分理处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500000元(大写:五十万元整)至兴文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案款;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工行四川宜宾分行兴文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