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7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东华与被告运城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华,运城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7民初900号申请人:胡东华,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云,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运城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闫立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继东,山西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爱梅,山西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东华与被告运城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东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运城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垣曲县人民医院北侧健康嘉苑4号楼11至16号商铺六间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公司对申请人胡东华的财产保全提供了188万元的担保,保单号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东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运城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垣曲县人民医院北侧健康嘉苑4号楼11至16号商铺六间,面积合计约为724.42㎡,期限为2017年5月16日0时至2018年5月12日24时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运城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邱自强人民陪审员 程冯兵人民陪审员 刘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 婷书 记 员 杜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