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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庆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庆福,辛素金,汪善全,吴延梅,李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负责人王怀瑞,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庆福,男,1967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系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外镇聂尔库村300号人,现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辛素金,女,1963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汪善全,男,1956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吴延梅,女,1956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书华,女,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庆福、辛素金、汪善全、吴延梅、李书华的银行存款30万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自: